

因通过短信向县里有关部门领导表达对学校人事安排的不满,五河县第一中学教师李茂余、董国平被定性为“诽谤一中代校长及县委领导”,从而遭遇降级、撤职处分,并分别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同时,五河县电视台一则连续多日播发的新闻也让这两名教师“名声扫地”。在该县纪委对此事进行调查并向五河一中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后,代校长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为证清白,两名教师将该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昨日,蚌埠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案。
校长“空降” 引发“短信诽谤门”
“组织愚弄一中,设圈套对付民众,如此产生校长,太辱人本功德能……悲叹县委毁一中,硬把痞子当能人。”2006年4月28日,五河县第一中学代校长张某到该县公安局报案称,连日来学校教职工及县里多名副科级以上干部,陆续收到诽谤其本人的类似上述短信,损害了其人格、名誉,也扰乱了学校教学秩序,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次日,该校也向县公安局递交了报案材料。
被匿名短信“中伤”的张某,2006年3月被五河县委组织部指定为五河一中校长人选。张某此前是五河机械厂的书记,代理一中校长近半年。时任该校教务处主任的李茂余认为,张“并不适合担任校长一职”,并直接向组织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接下来的一个月,县里再次对张某进行考核,这让李茂余觉得“大有必用张某当校长的意图”。用李茂余的话讲,“为了引起组织上的重视,希望一个懂教育的人来做校长。”他随即决定“匿名信访”——给县领导发短信。其时,身为一中教务处副主任的董国平,也用临时买的手机卡发送了类似短信。
“涉嫌诽谤” 双双被关拘留所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很快有了结果:李茂余指使卢某,并自己编发含有“痞子”、“浮夸好酒色”、“舞弊投机”等内容的不实短信,匿名向一中教职工及有关单位领导散布,诽谤一中代校长张某,损害了他人人格权和名誉权,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2006年8月25日,五河县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宣布送达,对李茂余拘留10日、罚款500元。后因“查明”李系县人大代表,拘留被暂缓至9月12日执行。董国平的处罚决定书则比李茂余的多了一条“诽谤五河县委书记徐某”,亦被“拘留10天、罚款500元”。“在拘留所里,我想了很多。最想不通的是县人大常委会怎么会同意我被公安机关拘留。关于县组织部安排张某任职的事,我跟县人大的领导都反映过,按说他们不会同意拘留我。”李茂余向记者表示,当时县人大常委会开会研究县公安局的请示时,有位副主任曾站出来替他说话,但最后还是批准了。令他们无法接受的是,2006年9月开始,该县电视台连续对这起“有组织、有计划地诋毁他人,攻击组织的违法案件”进行报道,不仅点出了他们,还称公安机关将保留刑事处罚的权力。但是,“有组织、有计划”以及“保留刑事处罚权力”等说法,均未得到县公安局的认同。
时值今日,对短信中所指的内容,董国平仍坚持认为都是属实的。李茂余更是坚持自己的看法。经记者到校了解,在李茂余、董国平被拘留的前一天,张某被调任他职,校长改由该县教育局一位副局长担任。
为讨说法 两度叫板公安局
为替自己讨个说法,李茂余、董国平随后将县公安局告上法庭。此案经法院不公开审理后认为,李茂余、董国平采取编制含有侮辱、贬低他人人格、名誉内容的不实短信,匿名向多人多次发送,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构成诽谤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行政处罚。县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决定前,未查明李茂余的人大代表身份,程序存在瑕疵,但不构成重大程序违法。2008年1月31日,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对李茂余、董国平的行政处罚决定。两人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根据传票通知,昨日的庭审原定于上午8:30进行公开审理。不到8:00,蚌埠市中院法庭外便聚集了大批从全国各地专程赶来旁听的媒体记者与法律界人士。在众人等待中,时钟从8:30指向了10:00,法庭仍未宣布开庭。10:10许,一位身着便服的法院工作人员出面向站在法庭外等待开庭的李茂余、董国平口头“公告”:“案件改到下午合并开庭。”同时应第三人张某的要求,将再次“不公开审理”。此举立即引起李、董两人及诸多等待旁听者的不满。在经过交涉后,法院表示,若按程序来说现在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确有些瑕疵,若需要的话,他们可以重新开传票,但此举必将导致当日开不了庭。当日下午开庭前,记者再次来到法院,申请进入法庭旁听,遭到拒绝。
昨日18:30左右,庭审完毕走出法庭大门的李茂余、董国平向守候在法庭外的记者表示,下午的庭审进行得比较顺利,公安机关仍旧坚持当初的观点,双方没有太多的新东西出现。他们将等待法院的最终判决。
专家质疑“不公开审理”程序违法
见法院继续采取不公开审理的决定后,专程从合肥市赶往蚌埠参加旁听的安大法学院一位退休老教授当即表示,法院在此案审理的程序上存在违法行为,按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开庭前七天法院就应当通知当事人,开庭前三天应进行公告,说明此案系不公开审理,否则一定要公开审理。同时其告诉记者,符合不公开审理条件的只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三种,该案系行政案件,与个人隐私扯不上边,法院突然口头通知不公开审理,无论从哪方面看,都是说不过去的。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有关法律专家指出,近期连续发生的几起“诽谤案”说明,在目前的司法体制下,领导干部以权干扰司法办案、司法权被歪曲使用屡屡出现。如果司法权“硬”不起来,“诽谤案”还会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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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随后,西丰县公安局多名干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此起“诽谤案”其实源自另一起“诽谤案”。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杂志刊发了记者朱文娜采写的《辽宁西丰:一场官商较量》,文章说:辽宁西丰女商人赵俊萍因不满西丰县政府对其所拥有的一加油站拆迁补偿处理,编发短信讽刺县委书记张志国,被判诽谤罪。
案例二2006年8月15日,重庆彭水县教委办事科员秦中飞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时事的打油诗。半个月后,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他送进看守所关押了一个月。“彭水诗案”发生后,经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最初司法机关介入,源于党政领导指示,对嫌疑人的处理,迎合党政领导意志。2006年12月9日,重庆市免去蓝庆华彭水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