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胁迫坐台小姐杀人 检察院不起诉惹争议
2008年4月23日 16:41:25 源自:法制周报-e法网 〖

专家赞同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希慧表示,本案的处理涉及到如何认定袁某和周某对何某、李某杀死方某的逼迫程度。如果是在受到他人的杀害威胁后而被迫杀人,那么杀人者是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而杀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就小;如果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或其他更小的利益而杀人,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就较大。

李教授认为,检察院处理此案并没有越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除由法院直接受理外,都由检察院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昆明市检察院有权决定不起诉。本案的处理,恰好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副所长、法学博士郑旭也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是正确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种不起诉决定是指,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结合本案来看,何某和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同时两人是胁从犯,有自首、立功情节。何某和李某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因此检察机关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是正确的。

郑旭说,对本案的争议,主要是法律的统一适用和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冲突。我国基于大陆法系传统,一贯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讲究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所谓个别化的正义,是指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应当根据其具体的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心理和智力状况、前科、境遇,当地的价值观念,以及案件处理的具体需要,来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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