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个歹徒为了控制坐台小姐,两次逼迫后者杀死其他坐台小姐。2008年3月5日,云南省昆明市检察院对实施杀人行为的两名卖淫女决定不起诉。在故意杀人案中,这是首次不追究“杀人者”的刑事责任,有专家批评检察院此举不妥当,有越权之嫌,但也有专家认为,此举符合“个别正义”原则。
杀人者为何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就此问题,有关专家给予了解答。
卖淫女被逼杀人
2007年3月20日晚,袁某、周某以嫖宿为名,在昆明某地驾车将卖淫女何某、李某和方某从发廊骗至乡下。他们的目的是要让卖淫女杀人,再以此要挟控制她们为自己挣钱。
在一处农田边,袁、周对何某、李某、方某说,他们三人当中必须要死一人,袁某拿出三张扑克牌给三人抽,说抽到黑桃K的人要死。结果,方某抽到了黑桃K.何某、李某在被逼迫的情况下,先由周某握住何某、李某的手刺杀方某,再由她们两人分别杀死方某。
次日中午,何某、李某从袁某的租住处逃出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先后将袁某、周某抓获。调查发现,何某、李某杀人时是被袁某、周某拉着手实施杀人动作的。两人属于被迫,在那种情况下杀人是为了保全自己。经过讨论,检察院依法对她们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