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称:与“沐足女”发生关系是性交易
2008年4月2日 11:05:14 源自:广州日报 〖

三天后,贾某、罗某华、唐某明与秦某又故伎重施。2007年6月9日晚,贾某打电话给被害人徐某瑞,以买钟方式将被害人徐某瑞、丘某燕骗上罗某华驾驶的小轿车。

在车上,贾某等人打电话给两沐足女的亲属,要求汇钱到指定银行账户。随后胁迫两沐足女喝下事先装有安眠药的矿泉水,迷晕两人后,将其强奸。

辩称:与“沐足女”发生关系是性交易

10日1时许,贾某等人将神志迷糊的两人带到寮步镇某宾馆房间,轮奸两人后用手机拍下裸体照片,威胁两被害人不准报案。当日10时许,徐某瑞趁人秦某睡熟之机逃出房间报警,赶来的民警将四人抓获。

法庭审理中,唐某明认为,沐足女是妓女,“与其发生性关系,是性交易,不属于强奸”,被法院驳回。近日,东莞中院作出终审裁定,贾某等四人分别获刑十四至十九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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