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提高城镇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2008年4月1日 9:20:04 源自:东方网-劳动报 〖

本报讯 4月1日,上海医保进入2008医保年度(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市医保局昨天表示,根据近期修改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经市政府批准,2008医保年度城保有关待遇标准有部分调整,适当提高城保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2008医保年度,城保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部分同2007年相比,所有参保人员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个人缴费部分按实际缴费金额计入。城保参保人员的门急诊自负段和住院起付线与2007年相比,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有适当提高,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负担。

同时,根据修改后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本市城保“新人”(2001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医保待遇适当提高,城保“新人”门急诊医疗费在个人账户用完后,不再由个人全额自负,而是由个人自负一定金额后,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医保将按规定比例支付。

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考虑到本市将完善小城镇医疗保险制度,为此,2008医保年度,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简称“镇保”)的住院起付线、最高支付限额暂不调整。

市民可以拨打医疗保险咨询服务中心咨询热线962218,也可以登陆市医保局网站www.shyb.gov.cn查询。

“个保”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

本市城镇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简称“个保”)相关标准参照城保相关标准执行,具体是:“三项标准”:在职人员,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5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门急诊自负段从1542元下降到700元,住院起付线从1542元下降到1200元,最高支付限额从61680元提高到70000元。

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74岁以下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从886.4元提高到1120元;75岁以上的,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标准从997.2元提高到1260元。

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增加

未退休协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适当增加,其个人缴费计入部分由按原来缴费基础的2%计入,调整为按2007年市平均工资80%的2%计入;单位缴费计入部分与面上职工一致。调整后,未退休协保人员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计入水平有较大提高,相当于在职职工平均水平。作者:李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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