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法】
冯伟案另一大争议在于,从2007年2月11日案发,到10月30日王霞自杀,这中间相隔8个多月,王霞死亡这笔账究竟该不该算到冯伟头上。
对此,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如果强奸是事实,那么冯伟应为王霞的死负责任,因为“致使”是一个过程,无论是当时,还是一年、连年,只要造成严重后果,就该负法律责任。
然而,刘德法教授说,本案的争议,其实在于“强奸”的前提是否成立,如果是不成立的,那么冯伟就是无罪,则不必承担责任。
事实上,尽管冯伟的辩护律师认为,王霞的死亡与冯伟的行为无因果关系,指控被告人冯伟构成强奸罪无事实依据,无证据支持,应宣告无罪,但是,文峰区法院认为,案发后,被害人思想负担重,情绪不稳定,曾割腕自杀,直至跳楼自杀身亡,造成了严重后果。应予重判,故判刑14年。
冯伟不服,他已上诉至安阳中院。2008年2月27日,该院副院长贺晓清告诉本报记者,该案存在很多疑点,中院会慎重处理。“我们一定会公正审理”。 (作者: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