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个人隐私报道须谨慎
2008年3月30日 9:46:28 源自:新华网 〖

涉及个人隐私报道须谨慎

湖南某电视台工作人员私下向记者透露,“真人秀”最吸引普通受众的就在于其草根性和娱乐性。与荧屏上缺失已久的纪实元素、教化功能结合起来,这些情感访谈节目看上去更像“新闻连续剧”,而不仅仅是让人发笑或者煽情的纯娱乐。

针对“真人秀”,湖南律师曾庆林的一番言语不免有些尖锐,他说,有的“真人秀”节目打着创新的幌子,却热衷于渲染卑琐的个人隐私、张扬利己主义,说穿了就是拿无聊当有趣,完全丧失了审美情趣。

曾庆林呼吁,节目对个人隐私的暴露、人性阴暗面的展现,要谨慎对待,切不可把暴露人性的丑恶,满足人们的窥视心理作为卖点,在传媒技术发达的今天,不但容易形成人格扭曲,更助长窥视他人隐私不良社会风气的抬头。

“记者有权采访、记录发生在公众场所的事件,特别是具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其中也包括使用偷拍偷录的采访方式,如果其中涉及到某个人,并不发生侵害隐私权的问题。”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唐超华认为,对于普通公民而言,偷拍偷录仅限于远距离的拍摄,如果对某一个特定的人进行跟踪拍摄,或者近距离拍摄,以致使某人人物形象特定化,则又另当别论。

“而在私人不公开场合(如个人住宅、病房等)的采访,则要受到较多的限制。”唐超华解释说,由于隐私具有秘密性的特点,即当事人不愿意将自己的言行昭示于众人,因此,其发生的地点多在秘密场合。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他人个人信息进行隐性新闻收集,则有可能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记者手记

不可否认,为了节目的原生态性,这些隐蔽跟踪拍摄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从受众的角度来说,他们是原谅和默许了媒体栏目的这种行为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已经涉及到了隐私权的侵犯。作为信息传播者的电视媒介负有不侵犯他人隐私信息的义务,实际上也就意味着隐私权和信息传播权之间会发生冲突。怎样在收视率与伦理性、娱乐性与社会责任之间寻求一种文化的平衡,是国内电视行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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