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下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交警部门人员接受采访。当记者提到宝马车驾驶人无责时,他首先表示不是“无责”,而是在调查中没有发现宝马车驾驶人有主观故意,也没有确凿证据显示该驾驶人有违法行为。在说到责任认定书时,他立刻表示该结果是“局里认定的”。
据他介绍,当时,曾经有两个方案备选。目前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也没有问题,因为宝马车一方没有逃逸迹象,他们的事故认定合法有据。而另一方面,他们当时也考虑过另一套认定方案,即对该意外事故不做责任认定,双方也可以就民事赔偿进行相关交涉。“当时事故科专门和局里面讨论过,”他表示,最终局里确定了事故认定方案。但他同时表示,这不代表宝马车一方不需要负责民事赔偿。
记者查证了该案的相关案卷,发现交警部门在处理此案时也专门就“逃逸”与否进行过更正。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开始出具的几分鉴定书,均根据交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案情介绍一栏表述为“肇事汽车已逃逸”,而至2007年12月17日,该中心专门出具了一份“更正函”,将该表述更正为“事故发生后无名氏驾驶不详号牌汽车离去”。
现场
纪欢玲突然掉下来导致宝马车无法闪躲?昨日,相当多的网友表示,如果有人从天上掉下来,任何车都无法躲避,因此宝马车驾驶人是无辜的。
而据当时调查此事件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介绍,在纪欢玲坠桥之后,曾经有一辆人货车经过,但该人货车绕道而行。随后宝马车到达后碾人而过。昨日记者再次联系当时一位目击者求证此事。他表示,当时绝对是人先坠落一段时间之后宝马车才开过来,“时间应该有10秒钟。”据此,邓女士的律师认为不存在宝马车闪躲不及的问题。当时深南大道路面宽阔,灯光充足。前方物体或者人体均应该能看到。有网友也表示,当时是一个人,如果是一块石头或其他硬质物品在那里,宝马车岂不是要发生严重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