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深圳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熊汉东) 昨日是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深圳市消委会今年全力炮轰家政行业“霸王条款”,公布了家政合同“十一霸”,呼吁全社会一起来抵制这些霸王条款。
这“十一霸”包括:1、雇主解约不退已交费用;2.家政公司收取保证金;3.非雇主原因换人收调换费;4.保姆偷窃家政公司不担责;5.非法检查家政服务员行李;6.雇主同意服务员在非刑事行为的情况下,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聘用金;7.规定雇主只能换家政服务员,不能解除合同。8.家政公司非法扣押家政服务员证件。9.规定不对等权利义务,损害雇主权益。10.违法设定免责条款。比如规定雇主不得让保姆单独带孩子到有危险的场所去玩耍,否则家政公司及保姆对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不承担责任。11.规定雇主不但不得“私自放走”家政服务员,还须将其安全“送回”家政公司,否则,家政公司不退相关费用。
霸王条款举例点评
【条款】“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
【案例】2007年8月,张先生从某家政公司雇请来“五星级月子保姆”,月付工资2500元。但家政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2500元。张先生后来获悉,这笔钱实际上被扣作了保证金,保姆半年合同期满且无任何争议后才支付给保姆。
【点评】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家政公司如果是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如果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