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校方:已履行教育义务应免责
张文所在学校答辩时称,张文的伤害结果是其自杀、自伤行为造成,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履行了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校方已通过成立专门心理咨询室等多种形式,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法律教育。在老师调查过程中,老师没有使用过激语言,也没有主观偏向,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校方有预防不力之失
事后,罗湖法院认为,学校作为教育机构,由于此时该学生已脱离了父母的监护范围,对未成年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本案中,由于校方在处理预防类似未成年学生跳楼等偶然事件方面的经验不足,导致其在履行保护未成年学生义务方面存在一定过错。
错误在于,事发前对张文跳楼的可能性缺乏预见,采取的预防措施不力。6名老师本应预见到一个13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遇到被同学怀疑偷手机这类事件时,其心理承受能力可能较弱。尤其有心理咨询老师在场的情况下,更应预见到原告可能因本事件产生极大心理困扰,继而采取跳楼等过激行为的可能性。
同时,事发前心理咨询办公室的窗户虽呈关闭状态,但一个13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特殊情形下推开窗户跳楼,显然并不困难。而此时该心理咨询办公室的房门虚掩,也无老师贴身在侧,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危险情形并制止。
在当时的特殊情境下,以上过错与张文跳楼之间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认为张文自身具有较大过错。据此,罗湖法院判定张家自行承担所受损失的80%,校方承担20%,也就是赔付26.5万元。
对于该判决,张父称已于昨日向深圳中院递交上诉状,深圳中院受理其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