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审、重审结果截然相反
一审中法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从ATM机上盗走了银行卡,侵犯的是银行的利益,并非储户的利益,银行不能将其损失转嫁于储户。东岗支行对此应负过错责任,阿勒泰分行作为储蓄合同的一方负有归还韩卫东存款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阿勒泰分行赔付韩卫东存款38326.7元,并赔偿损失3776元。一审宣判后,阿勒泰分行和东岗支行不服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中院于2007年4月20日以原判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做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重审时,阿勒泰分行辩称:犯罪嫌疑人盗取现金和刷卡消费均是用密码进行交易的,根据银行卡使用规定,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凡是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本人所为,因此造成的风险损失也由持卡人承担。东岗支行则辩称,原告在ATM机自助办理业务时,ATM机运转正常,不存在诉称的“吞卡”情况,钱被他人盗用完全是原告自己未妥善保管密码及银行卡造成的,银行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嫌疑人不知道银行卡密码,卡内的存款就不会被支取、交易。此案事实说明韩卫东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密码的义务,存款被盗取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银行在此过程中并无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了与原审截然相反的一审判决:驳回韩卫东的诉讼!韩卫东因不满法院前后截然相反的判决,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