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附死者哥哥的恳请书:
我们 (是)2008年2月10日(正月初四)凌晨在漳州蓝田开发区发生命案的死者李×国的亲属,而杀他的是我们的弟妹,我们作为死者的亲属,对亲人的死,十分悲痛,但体谅到死者方在现实中未尽完的责任,有愧对王×玉的地方,才导致今日的结果,罪应在死者身上。体量 (谅)死者有个未成年的幼儿(6岁),担(心)让孩子成为孤儿,为此恳请政法干部能对王×玉从宽处理,不去追究法律责任,能从宽判处王×玉,以保王×玉一条生命,让孩子有个母亲,不成为孤儿,(不)增加社会负担,望你们从轻量刑。
万分感谢死者
大哥:李某军
二哥:李某星
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曾晓明律师说,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这个案件本身比较恶劣,但由于被害人家属提出从轻处罚,达成谅解,法官会考虑这个酌定量刑情节的存在。另外,由于被害人生前也有过错,对案件本身有影响,是事件的起因。
而且,两人的孩子年龄很小,法官还可能考虑到抚养的问题。因此,这些对王某玉来讲都是有利的,会影响法官最后量刑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