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点:美丽园
2006年9月海淀区美丽园小区曾因前期物业突然撤离小区、新旧物业交接等问题,而成为一时的公众话题。
如今,一年多过去了,原前期物业仍旧未能交出物业管理用房。为此,美丽园业委会起草申请书,欲提请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物业管理条例》。
缘起 物业用房四家共占
前日下午,美丽园业委会在小区业主论坛上发表了《美丽园追本溯源问物业用房为谁所属?》一文,一时成为热议话题并被置顶。
据业主介绍,根据小区规划,110号楼系物业管理用房,此前由原前期物业占据。2006年末,原物业撤离、新物业进驻,原物业未交出全部房子,同时一家名叫金泰海博的公司也进入该楼。
根据金泰海博此前的公示,其于2006年末从海淀区建委拿到该楼产权证。尽管在业主的质疑中次年建委撤销了金泰海博的产权,但随后金泰海博并未完全撤离。
昨日下午,这座据业主估计占地约1000平米的两层小白楼里,新旧物业、业委会、居委会都各自占据了一些房间,更有一些未挂牌的房间让业主猜不出其归属。
困惑 物业用房所有权归谁
据美丽园业委会负责人雷霞称,他们曾向相关部门反映,但北京市建委称北京市房屋权属登记实践以“面积分摊”为基础,并将小区内业主没有分摊的部分认定为开发商所专有。
如何界定业主是否已分摊?据业委会代理律师周杰介绍,2000年8月1日生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都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此后,全国众多小区业主都不再分摊独立物业用房等公共设施。
周杰担忧道,若按北京市建委的现行做法,全国众多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均属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可以随意处置,物业管理用房作为公共配套建筑的规划用途将无法得到保障。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周杰不解道。
为此,经过与部分业主的商讨,前日下午业委会完成申请书草案,欲提请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解释《物业管理条例》。
在该申请书中,业委会希望获得解释的问题主要是《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希望以上两个部门就物业管理用房的定义、性质和用途等做出解释。
昨日下午,北京市建委小区办书记赵春凯表示尚未看到业主们的申请书,未做出回应。
据雷霞介绍,目前先将申请书草案在业主论坛上公示,争取在下周定稿,提请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做出解释。
说法 建委无权决定产权所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无一条款约定基层申请法律解释的程序。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对此,北京仁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孟宪生建议美丽园业主在争取司法解释的同时,更应看重现有法律对财产权的规定。他认为,建委无权决定产权所有者,如业主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110号楼系业主所有,则应对侵犯其所有权者提起法律诉讼。
本报记者 张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