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对自己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的行为已对原告构成了诽谤。网通公司对任某的侵权行为,没有及时检查和删除,造成任某的侵权行为延续,对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上述判决。
双方均上诉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都向郑州市中级法院进行了上诉。其中,原告丁女士以原审未判决网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及精神赔偿数额较低为由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任某也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其侵权事实成立属证据不足及丁女士的公证费、交通费缺乏法律依据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任某在网上发布帖子对丁女士已构成诽谤,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由此,给丁女士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也应有任某来赔偿。丁女士认为网通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上诉理由不成立,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