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11月15日及2008年1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时,被告孔祥飞均全盘否定了自己在公安机关的交代笔录,声称自己被冤枉,并请求法官还自己清白。
法院审理后认为,结合孔祥飞归案后所作的有罪供述和本案相关证据及大量的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孔祥飞对被害人汪某、田某实施了麻醉、勒杀、抢劫、溶尸、灭迹以及敲诈等一系列罪行。法院认为,孔祥飞犯有绑架罪和抢劫罪,加之属于累犯,应从重惩处。最终,孔祥飞被二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律师认为疑点很多
一审宣判后,孔祥飞不服判决,并要求上诉。孔祥飞的辩护律师认为定性为绑架罪值得商榷,此案的疑点仍然很多。据悉,孔祥飞在两次庭审中多次提到一名叫扎西仁次的人,他们于2006年5月在一网吧结识,但对其真实身份不很清楚。孔祥飞表示,当年9月,扎西仁次委托他代为租赁房屋,孔帮他租到位于徐家湾的房子即案发现场。后来扎西仁次送给孔一部手机,直至被抓后才知这是被害人的手机,他认为这一切都是被扎西仁次栽赃陷害的。孔祥飞的辩护律师也表示,在侦查阶段孔祥飞曾向警方提供了扎西仁次的重要线索,但此人一直没有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