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单位欠薪赔偿金提高1至3倍
2008年2月29日 10:36:50 源自:竞报 〖

竞报讯 (记者张伟涛) 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公布了《北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北京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北京工资支付规定》的部分条款修改内容。其中,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单位除必须全额支付外,还将按应付金额的50%至100%向职工加付赔偿金,而修改前的赔偿金额为25%。

新修改的《北京工资支付规定》,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用人单位如果违反规定,出现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同时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进行修改,将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工资的处罚标准修改为:“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全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删除了“拒不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这一则罚项。

新修改的《北京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删去原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自接到举报之日6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据介绍,新修改后的三项规定都已自2007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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