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代理律师: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2008年1月26日 13:51:06 源自:现代金报 〖

被害人代理律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

孙某主观上“视人命如儿戏”,放任了致他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可能

该案被害人刑事代理律师认为,本案证据证明的事实表明,孙某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特征,其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定性。并认为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

代理律师认为,当天正好是台风过后的雨天,而且上午9点正是上下班的高峰期,而浒山少年宫路,是一条市中心繁华的城市道路,来往的车流量很大。

而作为一个有两年驾龄、有硕士学历的孙某应该知道,用质量完全大过于摩托车的轿车,不管是“蹩”、碰还是撞击都是可能产生伤人、亡人的后果,却仍然实施其行为,事后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却不采取任何措施避免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构成间接故意杀人

从证人证言上反映,现场孙某说了“撞死你怎么了?”而在被劝上车后,孙某还打电话想叫朋友来帮忙报复。这件事起因是开车积水溅到他人的琐事,孙某驾驶不当,不但不自我控制,反而逞强好胜。此外,孙某是北方人,而叶某是用本地方言说话,孙某在并不能确定对方是否真的在骂他情况下,就很气愤,实施撞人

代理律师认为,孙某不具有自首情节,没有亲自向任何司法机关自动投案,也不符合电信方式投案的法律规定。孙某在事发后虽然报警,但是报的是交通事故,致使首先来现场的是交警,处理发现是案件后,刑警才过来。

孙某不是过失,而是故意,而且有主观上“视人命如儿戏”的心理特征,放任了致他人死亡这一结果发生的可能,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特征。代理律师还认为,在繁华马路上实施此行为,对公共安全也构成破坏,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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