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入狱 女孩年少免刑罚
2008年1月26日 13:16:08 源自:信息时报 〖

14岁的兴宁少女陈婷与母亲一起强迫两名初中女生卖淫,由于未到法定年龄,陈婷被兴宁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但该案折射出的犯罪低龄化问题却值得我们反思

14岁女孩

强逼初中生卖淫

2007年9月12日中午,现年14岁的女孩陈婷(化名)认识了兴宁市某中学初二学生13岁的廖娜(化名)和14岁的廖婷(化名)。次日上午,陈婷联系朋友被告人陈思忠,于当日中午与另一社会青年陈文龙一起将廖娜、廖婷从兴宁市新圩镇骗到坭陂镇理中村被告人陈思忠家里,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廖娜、廖婷去卖淫,并拿走她们身上钱财,廖娜、廖婷被迫答应。

当晚,陈婷将其“准备带两女学生卖淫”一事告诉其母被告人罗苑香,并要求其母去联系嫖客。罗苑香答应,并到陈思忠家恐吓了两女孩

母亲出马

亲自招徕嫖客

9月15日晚上,罗苑香带着嫖客去到陈思忠家里,因价钱未谈妥而未得逞。9月16日晚,廖娜、廖婷被带到花都区,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先后强迫廖娜去卖淫两次,共得赃款人民币3250元,赃款均用于日常共同开销。

9月23日,罗苑香得知廖婷还没有去卖淫时,大骂陈思忠、陈文龙及陈婷,并催促陈思忠去联系嫖客,还提出要将廖娜、廖婷卖掉。后陈思忠越想越害怕,将此事告诉其母亲肖月娥,并要求她向兴宁市公安机关报警,解救廖娜和廖婷。9月26日,在肖月娥的带领下,民警广州花都区某出租屋将陈文龙、罗苑香及陈婷抓获,当场解救出女学生廖娜和廖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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