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母亲入狱
女孩年少免刑罚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思忠、陈文龙、罗苑香目无国法,结伙挟持两名未成年女孩进行卖淫,其中一名属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三名被告人构成强迫卖淫罪。陈思忠判处有期徒刑6年;陈文龙、罗苑香判处有期徒刑10年。陈婷由于犯罪时尚未满16岁,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犯罪低龄化和在校学生受到伤害案件屡屡发生,令人反思。兴宁市法院刑事审判庭该案的经办法官向我们分析了此类案件频发的原因:
一是社会治安环境不容乐观,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而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亦频频发生;
二是家庭教育管理不当与监护的缺失,如家庭功能不健全或者教育监护主体自身素质不高导致教育方法失当所致;
三是学校教育的缺失与偏差,表现在学校在教学指导思想上的偏差、学校教育内容的缺失等;
四是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其权益受侵害的现象容易发生。 (作者:邬科 廖思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