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检察机关调查,案发后,3名联防队员多次相互串供、威胁证人、隐匿罪证、干扰侦查,在侦查和庭审阶段,也始终完全否认涉嫌犯罪事实。另外,案件的主要情节,与自杀的梁某某遗书内容大体一致,进一步证实了梁某某的死因,确有他情。
三联防队员获刑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经濉溪县法院开庭审理,陈某、徐某某、杨某以滥用职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连带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3370.18元。宣判后,濉溪县检察院认为法院量刑畸轻,依法提起抗诉。2007年8月23日,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近日,濉溪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在三被告人已就民事赔偿部分,主动赔偿被害人家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9万元的前提下,判处3人有期徒刑9个月。
“两年多的期待、奔走,换得今天的结果,我们并不满意。”梁某说,3名联防队员至今不仅未向他和家人道歉,仍一口咬定没有恐吓过梁某某,并否认其他已被法院认定的事实。此外,3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存在串供、威胁证人、隐匿罪证等行为,不应该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