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军义是襄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他告诉记者,这在河南是一起新型案件,但在外地已有判例。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姚某与女友李某自由恋爱遭女方父母反对后产生轻生之念,两人在一家旅店内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次日早,李某先喝下毒药自杀身亡,姚某并未喝毒药自杀。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
他说,相约自杀的案件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诱杀、骗杀,而本案是单纯的相约自杀。
在本案中,王凯对女友的自杀行为有义务也有可能阻止而未及时加以制止;张霞溺水后,王凯有义务采取喊人等抢救措施而不予抢救,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王凯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王凯采取了以上抢救措施,他就不应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认为,相约自杀案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应作具体分析。
他说,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保护隐私,当事人为化名) (作者:殷晓章 张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