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在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与会成员审议表决通过了《福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若干规定(草案)》。待该草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后,将予以颁布并正式施行。
今后在医疗、文教科研和以机关或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如果发生午夜噪声扰民现象、沿街商铺高音叫买叫卖现象、车辆报警器蜂鸣现象,市民均可拨打环保部门公开设置的环境噪声污染举报投诉电话,或通过电子邮箱进行举报。
沿街商铺禁播放音乐叫卖
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业经营场所使用音响器材播放音乐和广告等叫买叫卖,不得在夜市摊点高声喧哗。如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午间夜间禁“放歌”扰民
在午间(12时至14时30分)、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的体育锻炼和播放音乐、吹奏乐器、歌咏等活动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此外,在午间和夜间从事产生噪声扰民的室内装修、制作家具、室外修缮、货物装卸等活动;饲养动物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休息以及其他发生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噪声污染行为,都将按上述规定予以处罚。
车辆禁播放产生噪音的声响
各种车辆的驾乘人员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声响装置。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鸣响方式报警后,使用者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车辆不得对外播放产生噪声污染的声响,且各类营运车辆不得采用产生噪声污染的方法招揽乘客或进行商业宣传。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