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答疑
2008年1月17日 14:11:01 源自:北国网 〖

法官答疑

阳台外墙属于共同所有

法官告诉记者,居民们当庭就提出了质量问题,但没有确实证据,该房屋的建设方提供了一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延吉市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上面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意见和公章,证明该楼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法官表示,如果居民们想对此提出疑问,应当在判决前就到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来证明质量不过关。

另外,该楼没有物业管理,延西街道办事处虽然在对楼体进行修理,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修缮属于出于道义,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就居民们对阳台外墙的疑问,记者咨询了该案法官和有关律师,得知我国建设部在1989年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并在2001年做了部分修改,里面明确规定,楼房的外墙、共有阳台、通道等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应由大家共同承担管理修缮责任。该案法官说,阳台内部是属于居民产权所有,外墙是和整个楼房相连的,是属于共同所有的。

[上一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