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起诉:起诉整个楼
该案发回重审后,延吉市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名法官审理该案,法官追加这栋楼的其他36户居民为被告,将整栋楼的46户居民都列为被告。
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46名被告作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外墙享有共同的权利,并负有共同修缮的义务,未及时修缮致外墙瓷砖脱落,造成行人慕某死亡,且其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46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28日,延吉市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慕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46户每户承担437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1.5万元由46户居民每户承担279元,这样,46户居民每户承担4655元。
据了解,46户居民中,很多户都将房屋出租或因出国给亲戚住了,大多数对此事不闻不问,只有10多户一直在奔走、出庭,但他们连继续上诉的钱都无法凑齐,而目前的上诉期限已过。
居民不解凭啥让全楼人都赔
日前,记者见到了这46户居民中到庭参加诉讼的10多户,他们是1998年以后住进来的,住进来时就发现楼房的墙壁掉沙子、水管裂,暖气也经常出问题,出事之前,瓷砖一直掉,楼后面的水泥墙、楼道里的楼梯也非常陈旧。居民们一直在向开发单位延西街道办事处反映,他们也在修理,这次砸死了人,他们认为是楼质量问题,不应该让住户负责。
居民们说,房照上明确写着面积多少归自己所有,其中包括阳台,为什么这次砸死人的是2单元402家的阳台,却让整栋楼的居民一起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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