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龄女被两名老乡轮奸后向法院替对方求情
2008年1月17日 14:10:46 源自:海峡导报 〖

法官说法:为什么对强奸犯从轻发落?

同安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的行为,系轮奸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考虑到被告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两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因此在法定刑的基础上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外由于第一被告人对第二被告强奸被害人的行为提供了极其有力的帮助,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更大,因此对第一被告处以更重一些的刑罚。综合考虑各项情节,故作出如上判决。

在强奸类型的案件中,强奸行为对被害人人身伤害程度的大小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如果被害人在被强奸后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那就说明强奸行为给其造成的伤害已经得到了部分恢复。本案中,法院量刑时,也把被害人的“求情”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而先进工作者则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法律不会因为一个人是人大代表或者先进工作者而对其从轻处罚,也不会因为一个人是身无分文、穷困潦倒而从重处罚。

专家说法:受害人求情可酌情减轻

黄健雄 厦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虽然受害人已经谅解,还向法院请求从轻发落,但是案件已经进入公诉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受害人求情,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法官可以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酌情从轻处理。这样宽严相济,可以更好地达到惩治犯罪的效果。

量刑情节是指定罪事实以外的、与犯罪人或者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受害者人身危险性程度,并进而决定是否适用刑罚,或处刑宽严或免除处罚的各种具体事实情况。

量刑情节有法定和酌定两种。受害人求情,并不属于法定的量刑情节,即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情节。但是中国传统思想强调“和”为贵,“和谐至上”;法官在审理刑事案件量刑过程中,受害人的求情也可以作为衡量被告犯罪情节轻重的因素之一,可以由法院结合被告的认罪表现等,确定是否酌定减轻量刑。

另外,本案中,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和有无明显反抗来划分。不论犯罪者采用何种手段,只要违背妇女意志进行奸淫的,都构成强奸罪。有些犯罪者使用暴力手段不明显,或是受害妇女反抗不明显,但是,只要查明确实是在妇女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奸淫的,就应定为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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