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在线7月9日报道
昨天,省律师协会发布了在推进民主与法制进程中最有影响的十大案例。这些案子都选自上世纪80年代我省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案件。评选活动从去年十月开始,在初选入的20个案例公布后,众多法学专家从中选出十大典型案例,最后由评选委员会确定。
全国首例“民告官”案
1985年,苍南县巴艚镇农民包郑照经镇城建办批准,建造了多层楼房,县里以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为由,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房炸去1米多。包起诉县政府,要求赔偿。
解析:该案最终败诉,但它唤醒了亿万农民的权利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是促成1989年4月《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2005年10月,南京大学副教授陈某在中国博客网(服务器在杭州)发现一篇《烂人烂教材》的心情日记,他认为博客侵犯了他的名誉权,要博客网刊登致歉声明等。最后法院判决中国博客网在网站上刊登致歉声明,并保留10天,赔偿公证费等。同时明确网络服务商有权要求投诉人提供有关身份证明,对有明显侮辱、诽谤的信息,应先采取措施限制信息的传播,但投诉人没有在合理期限提供身份证明的,网站可以恢复该信息传播。
解析:该案引出一系列的网络法律问题,比如网络服务商如何对网络进行监管,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社会公众的名誉权如何维护等等。该案对网络法制的完善有积极的启示作用。
1994年12月14日,浙江省苍南县人董文栵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被公安局拘留。该案两次历经死刑一审判决,两次发回重审,历时7年后宣告无罪。
解析:律师坚定地认为“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就只能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认定其有罪,更不能判处其刑罚。坚守这一法律原则,是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底线,也是中国走向法律文明的象征。
2005年1月8日,女大学生吴晶晶被出租车驾驶员勾海峰杀害,吴的父母将勾的雇主倪德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6万余元。法院判决雇主承担杀人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成立。
解析:该案对于如何在推进民主与法制过程中妥善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郎爱田母女诉
郎爱田是“农嫁居”妇女,她与女儿落户在娘家,并在集体土地承包中承包了土地。2000年,娘家的村里对该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过程中,取消了郎爱田为独立一户的集体土地经营权,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及集体经济收益时扣减了她和女儿的应得金额。郎通过诉讼得到土地、赔偿及扣减款。
解析:尽管我国宪法一直确立男女平等原则,但至少在农村土地承包这一领域,男女平等原则没有被很好地贯彻。通过代理律师努力,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男女平等原则在司法判决层面得到了昭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