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7年4月6日下午3时许,河南省淅川县马蹬镇杨寨村62岁的李志林老汉到王沟村赵林家索要6年前所借的3500元钱,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并引起厮打。因要帐六年无果,又被羞辱,李志林一气之下用头在赵林家院墙上自撞,并声称要死在赵家。赵林见状,不仅不予制止,反而独自出了家门。后来,赵的家人回来见状让李躺下休息。
李志林老汉的儿子得知情况后立即赶到赵家,将其父送到淅川县人民医院,李志林因脑部出血,伤情严重,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夜晚死亡。
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林在受害人李志林向其讨债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李志林无奈用头撞墙壁寻死要挟。此时,被告人赵林应预知李志林头碰墙的自伤行为会发生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上前劝阻,却视而不见,擅自离去,以不作为的方式放任李志林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