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喝死为何要按“因公对待”?
2007年6月2日 11:34:01 源自:红网 〖
古今饮酒多精彩。鸿门宴,暗藏杀机;庆功宴,皆大欢喜;喝酒话多,可以瞎吹,可以斗智;可以办成大事,可以说了话嘴一抹就不算数;可以喝出朋友,可以翻脸不认人;可以发酒疯,可以喝死人……喝酒,常常是新闻源头,在媒体上吸引人们眼球。

这不,黑龙江省宝清县司法局一位副局长曲宏峰,喝酒之后,就冻死在路边沟底。当然不光彩,但死在露天,自然就封锁不了消息,全城大街小巷也就传得沸沸扬扬(5月28日《新京报》)。百姓对于当官的大吃大喝早就在背后唾骂不止,对这个喝酒喝死了的局级干部当然也不例外,有鄙视,也有冷嘲热讽。

要是有个布衣百姓喝酒喝死了,家属大概只有自认倒霉,哭一场之后便下葬了事。可喝酒喝死的是个当官的,就非同一般了。首先是曲宏峰的家属不让。好歹是个副局长,死了不能再在那个位置上坐着,今后也就谈不上还有当官的好处了。家属也就顾不得领导脸面,把一起喝酒的正局长告上了法庭

家属闹起来了,又是因为喝酒喝死人这种事闹的,县里有关领导当然感到脸上无光,也就自然巴望早早息事宁人。家属的折腾,无非是要在这位副局长死后多捞点好处,有关领导心知肚明。为了平息事态,县政府极力安抚,权力就顾不得法律法规了。定下大“原则”,“曲宏峰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怎么个“对待”?“一、安排子女一人工作。二、县财政拨付抚恤金、丧葬费。司法局给遗属另行解决生活补助3万元。三、司法局负责给死者母亲妻子及3个女儿办理低保。四、招待费用由司法局全部承担等”。

恕笔者孤陋寡闻,从来不知道“因公死亡”处置的具体标准究竟是什么样的,但笔者见过职工“因公死亡”是怎么办善后的。看看这位副局长的“不算因公死亡”的后事,乃是笔者所见过的最高规格。这种最高规格,一方面当然是因为死者身份是副局长,死后就还有权力余威的最后张扬;另一方面则折射出当局当权者可以任意张扬权力,因而即使不属“因公死亡”,就能不受约束地对死者随意优厚。反正,钞票不是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不心疼。百姓知道这笔开销,也对权力无可奈何,最多在背后骂几句就完。

这种“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其实在现实中并不罕见。比如,明明不是处级干部,却在干部任命的文件中,常常会加个括号——享受处级干部待遇。那么,“不算因公死亡,按因公对待”,自然也就顺理成章了,也就怪罪不得那里的主政者了。

当前,百姓对“公仆”们最不满意的地方,就是权力的张扬,“一把手绝对真理,二把手相对真理,三把手服从真理,其他把手没有道理”。而这个“掌握”“真理”的权力,就使得权力变得肆无忌惮。深圳宝安区公路局局长一句话就把前任“一把手”花了2000万砌起来的大门推倒重来,一下子投入3000万建造新大门。他们理直气壮说,那是自筹资金建造的,没让国家掏一分钱呀。好一个“自筹资金”!好一个理直气壮!不就是利用权力额外抽取百姓血汗的“自筹”吗?再比如,许多地方大张旗鼓搞“公祭”,祭古人、祭神仙,动辄数千万。只要随便翻翻报纸,总会有这类权力张扬的新闻溜进眼球。

抓了不少贪污犯,百姓自然高兴。但经常这般高兴就高兴不起来了。人们更想高兴的是,对官员,对权力的管束、约束、监督,是货真价实的管束、约束、监督,才会让百姓真正高兴得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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