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辱骂顾客是小偷 超市被判赔偿2000元
2007年6月17日 15:12:04 源自:京华时报 〖
本报讯(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陈女士带女儿到易初莲花超市购物时,被超市一名女员工侮辱小偷。为此,陈女士告到法院索要赔偿。前天,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易初莲花赔偿陈女士及女儿精神损失费2000元。

陈女士以前到易初莲花草桥店购物时曾与一女店员发生过矛盾。今年3月16日上午,她带着女儿再次来到易初莲花草桥店,正好碰见以前那位女员工。之后,该女员工指着陈女士和她的女儿说她们是“小偷”。陈女士认为易初莲花草桥店严重侵害了她和女儿的名誉权,于是起诉要求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误工费718.95元、精神损害费4000元。

法院认为,陈女士购物时,工作人员当众辱骂陈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应向她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易初莲花的行为使陈女士受到精神损害,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数额法院酌定为2000元。但陈女士要求赔偿误工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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