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经历了809天的牢狱生活之后,涉嫌抢劫杀人而被羁押的广南县杨柳井乡农民袁正君终以“疑罪从无”原则被法庭宣判无罪释放。袁正君也成为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疑罪从无”判决的第一人。最近,在经过两年多的奔波后,广南县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主体,已向袁正君赔偿67680.94元。
与袁正君同村的袁文顶被人杀害后,袁正君被文山州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公诉称:2002年底,袁正君见本村袁文顶有钱,遂起抢劫念头,2003年1月16日晚,袁正君带着一把铁锤来到袁文顶家,趁袁文顶不备用铁锤猛击其头部,又拿菜刀砍其右颈部一刀,将袁文顶的2750元劫走,然后抱柴放在袁文顶的腰部及下身处,倒上煤油点燃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和尸体勘验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袁正君供述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袁正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并致人死亡,已触犯了刑律,应以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
辩 护:围绕多个疑点展开
案发后,云南杨柏王律师事务所的柏再发、赵影武两位律师担任袁正君抢劫杀人案的辩护人。两律师经调查取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袁正君犯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就以下几方面的疑点展开了辩论。
控方称,袁正君进门后朝袁文顶的头顶部猛击两锤。而从袁文顶的死亡鉴定书看,其头部伤有6处。既然击打袁文顶头部,流了许多血,那么公安机关查获的铁锤上应该留有袁文顶的血迹,但实际上却没有检验出。
袁正君还供述,将袁文顶的脖子划开了一个口子,但尸检书却说,袁文顶右颈有50厘米长的创口,且深达皮下,而且警方提取的刀上既没有袁文顶的血迹,也没有袁正君的指纹,警方提取的袁正君作案时的衣服及鞋子上也没有发现血迹。这一切与警方的勘验笔录所称的“现场到处是血迹,瓦缸、锑桶上还有喷状血迹”很矛盾。
现场勘验笔录说,现场桌子上有一把手电筒,但袁正君的供述却是电筒在袁文顶的脚边。另外,现场勘验笔录指出尸体两侧有一个石块和一双胶鞋,但袁正君的供述却是除有一把电筒外,什么都没有。
侦查机关侦查笔录显示,2003年2月19日,在袁文顶家提取了不同类型的菜刀5把,在袁正君家提取石工锤一把。但事实上,侦查机关是在21日到被告所在村里提取的。由此可以看出侦查机关的该份证据是先有提取笔录,然后才到现场提取证据及指认现场,证据提取的程序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