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浙江省温州市近日实施《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其中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经集体研究、认定导致行政过错行为发生的,决策人、持赞同意见的人和不发表意见的人负直接责任。”(据6月7日据新华社消息)
评论:以往的行政问责主要集中在“谁拍板,谁负责”的层面上,行政过错发生后,责任追究主要针对决策人和持赞同意见者,而对那些在决策过程中“有话不说、有意见不提、有义务不尽”的领导却缺乏有效监督。现在,不发表意见也要问责,对那些不愿承担责任的“无为”官员来说是一种督促,有利于加强行政行为决策的民主化。
在现实中,很多地方的行政决策是集中的多,民主的少,很多干部遇到问题不愿说、遇到麻烦不敢说。时间一长,造成集体研究、集体决策失去了“集体”的味道。
如今附和错误决策也要追责,无疑给某些人一种提醒,逼着他们发表意见,逼着他们放弃只为自身利益考虑的想法。这种问责制,有利于打破“一言堂”,有利于建立名副其实的民主集中制,有利于在行政决策时倾听到不同意见、各方意见。
朱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