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原则与限度
2007年6月12日 16:35:59 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

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宪法和

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

有重大而积极的现实意义。

■为保障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切实达到维护司法公

正,维护司法权威的效果,应当在立法上规定检察

关介入的原则与限度,并设立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

一、支持起诉制度检察实践

支持起诉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济体制改革后,国有资产流失现象日趋严重、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增多,对此,检察院认为自己有必要介入此类纠纷,一般以支持起诉的手段介入民事诉讼。对这些年来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实践的梳理,可以看出一些特点:

其一,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案件类型主要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包括国有土地等不动产转让、国有企业转让或改制、以国有资产入股的联营、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租金征收等等。除此之外,一些检察院还在“农民讨薪案”、“流浪维权案”等案件中使用了支持起诉手段。

其二,被支持的对象一般是国有企业政府或其职能部门(如国有资产管理局、民政局土地管理局等等)。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之前,受害方并无通过诉讼维护权益的意愿,一般是在检察机关的说服下才决定作为原告方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且由于证据材料主要来源于检察机关的调查收集,因此检察机关诉讼中似乎更居于主导地位,而原告则有明显的从属性。

其三,案件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检察院在对职务犯罪刑事侦查过程中发现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认为仅通过刑事诉讼无法挽回国有资产损失,因而决定通过支持起诉启动民事诉讼程序。这类案件被告往往是被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已决犯。二是检察院根据举报,查出有的国有企业政府机关怠于行使债权、违反规定为其他债务人提供担保等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以支持起诉方式督促有关单位行使债权,或者要求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民事行为等等。

其四,检察机关诉讼过程中的具体做法各异。有的是先向法庭移交证据材料,庭审时派员出席(坐席与原告并列),宣读《支持起诉意见书》;而有的是派员出席庭审,在原告发表起诉意见后,检方出庭支持起诉人员对本案事实、适用法律以及检察院支持起诉法律依据进行详细阐述。在法庭辩论结束后,检察官发表《支持起诉意见书》,等等。

其五,案件处理结果各不相同。检察院支持起诉案件法院均予以受理,但实践中不同法院在处理方式和结果上存在明显差异:有的作出判决,有的调解处理,也有的裁定驳回起诉。这取决于检察院在支持起诉前与法院沟通的情况以及法官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观点看法。一般来说,检察机关法院沟通并能够达成共识的,法院作出肯定性裁判的可能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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