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应治罪
2007年6月12日 16:34:50 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
艾滋病在医学上是一种传染病,但并非性病,只不过容易通过性的途径或共用注射器等形式传播;此外,其他一些严重传染病也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传播,这些病均会造成他人严重患病甚至死亡。然而,现行法律没有将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病人病毒感染者故意传播病毒纳入刑罚打击范畴,以致社会生活中一些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出于伤害等其他目的,故意传播病毒。如艾滋病人故意将装有自己鲜血的针管扎伤他人,司法机关对他们显得无能为力,从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笔者认为,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病人病毒感染者而故意传播应以犯罪论处,建议尽快将其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由于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病不是性病,是不能以传播性病罪进行定罪的。如认定故意伤害又过于牵强,不好操作。因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按伤情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法定刑,而法医鉴定中无法对严重传染病作轻伤、重伤鉴定,故不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由于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主要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应纳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从犯罪特征上看,它与故意伤害罪最为接近,为此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修正,在该条中增设第三款,将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罪的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即“故意传播严重传染病致他人严重感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多人严重感染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情节特别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为了便于操作,对于严重传染病的范畴、情节特别恶劣的界定等,建议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修正后由两高作出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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