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柳菁 李晓蓉
本报讯 昨日下午,泉州市区泉秀街BQ宾馆断掌血案的两名涉案男子,被押上丰泽法院的被告席。
据悉,除了向两涉案男子索赔外,两原告还以宾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把新安宾馆及宾馆的实际经营人蔡某也列为被告,要求四被告连带赔偿两原告共17万多元。
庭审记录
凶犯:
“在门口看没动手”
据了解,该案主犯刘某至今在逃,此次上庭受审的两被告人均属从犯。其中,杜某,31岁,湖南人;段某,23岁,江西人,此前是市区某高中驾驶员。
检察官称,两被告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且均造成严重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我们并没有动手,只在门外看。”法庭上,两被告人一再辩称,他们当时看了一会也吓跑了,根本没动手,为何还要受罚?杜某说,刘某给他打电话时说被人敲诈,让他们过去,他才叫上段某一起去。而段某称,刀并不是他们带的,而是肖某(在逃)带的,他直到下车才知道肖某带着刀。
但检察官认为,两人明知刘某要刀上楼是要砍人的,还跟刘某一起上楼,堵在门口,让受害人无法逃跑,从而导致他人严重伤残。虽两被告人不是实际行为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了辅助作用。鉴于两被告是从犯,应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受害人:
宾馆未保房客安全
昨天,两受害人蒲某和涂某也出现在法庭上,他们还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除段某、杜某被列为第一、第二被告外,新安宾馆及其实际经营人蔡某被列为第三和第四被告。四被告被要求连带赔偿两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17万多元。
两受害人的代理律师认为,两被告人和刘某、肖某共同伤害致原告重伤残废,应连带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失。第三和第四被告作为服务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住宿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
此外,根据警方提供的笔录来看,当时,卖淫女罗某长期住在宾馆内,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宾馆方不能诱导消费者作出违法的行为。因此,四被告应连带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
宾馆: 安全工作已做到位
宾馆方辩称,原告将自己列为被告是错误的,原告应以宾馆的负责人许某为被告。宾馆方已尽到应尽的义务,为房客提供了门锁、聘用保安等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原告缺乏自我防范意识,自行打开房门,让凶犯进入。在案发后,宾馆方也及时对受害者进行了救助。此外,罗某也是宾馆的客人,并不是长住,宾馆方已在明显位置明令禁止住客卖淫、嫖娼、吸毒等违法活动,事情的过错首先在原告。
而第四被告蔡某则说,他根本不是宾馆的实际经营人,原告没证据证明他是宾馆的经营人,要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后,原被告几方均同意对民事部分进行和解,但具体方案未商定。
案件回放
宾馆嫖娼惹祸端 两老乡左掌被断
去年11月25日凌晨,四川人蒲某和涂某到市区泉秀街新安宾馆五楼客房入住。
蒲某到该宾馆401客房嫖宿卖淫女罗某,事后返回房间时,发现身上所带的银行卡丢失,怀疑是罗某所偷后,随即叫上了几个弟兄返回。此时,卖淫女罗某已和男友刘某睡下,蒲某等人一进门就掀开两人的被子翻查。
刘某怀恨在心,电话通知了杜某、段某等3人携带刀具回去寻仇。当晚,蒲某和涂某左手掌均被砍断,被送往医院做手术,断掌接上。经法医鉴定,两被害人均属重伤,且分别构成五、六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