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续聘通知不等于正式合同
2007年5月27日 11:23:56 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
本报讯(朱华 常鸣)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网站上,发布关于续签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是否可以理解为单位和员工续签的聘用合同呢?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近日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回答。

张先生是中科院研究职工。2000年5月,张先生和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限至2004年5月止。2004年3月,研究所在内部管理网站上发布《关于做好续订聘用合同工作的通知》。张先生看过通知认为自己符合续签聘用合同人员范围,自己与研究所的聘用合同应该续签到2008年5月,因此就没有与研究所另行办理续签聘用合同手续。

2005年9月,张先生收到研究所的通知,称单位已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终止双方聘用关系。2006年4月,张先生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仲裁委以申请日期超过规定期限为由未予受理。张先生不服向法院起诉讼,要求研究所支付违约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8万余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9月,张先生接到解聘通知后,就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应在法定期限60天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但他却在2006年4月才提出申请,已超过受理期限。张先生与研究所签订聘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办理续聘或终止聘用关系的手续,张先生仅依据单位内部管理网站上发布的续聘通知,就认为双方聘用合同应延续至2008年,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据此,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专家说法

针对此案,有关专家认为,用人单位在内部管理网站上发布续聘通知,其内容应是该单位内部有关续签聘用合同工作的日程安排,以及续签合同条件的大体描述。这个通知是一份工作文件,是向不特定众人发出的,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关于是否签订聘用合同达成的合意,充其量是一种要约邀请。在通知发出后,受聘人员应及时与单位续签聘用合同。张先生没有与研究所就续签合同进行协商或办理续签手续,因此法院判决认定双方之间没有重新续订聘用合同

专家在此提醒,劳动者应重视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工作,通过合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合同的成立和终止时间,以及用人单位规定的各项条款都应格外关注。特别是关于签订合同以及续签合同等事项,劳动者一定要拿到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成文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通过合同文本,合法、有据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朱华 常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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