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2年9月,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公司进行工程承包招标,陈某等三人欲承包该工程,就找到与高龙公司经理张展新熟悉的娄方武商定:出10万元“好处费”,由娄方武送给张展新以求获得承包。
娄方武把陈某等三人承包的条件说给张展新,张应允后代表高龙公司与陈某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事后张展新以娄方武代其收到的10万元作为自己的股份投到娄方武在云南开的矿点,后因经营不善,所投入资金全部亏损。
法院审理认为,娄方武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10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介绍贿赂罪。鉴于娄方武在本案中没有得到利益,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的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