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定高天虎捏造女儿遭奸杀获刑1年(图)
2007年5月25日 13:40:00 源自:大洋网-广州日报 〖
高天虎上诉失败获刑一年

高天虎昨天在法庭听判。本报讯 昨日,湖北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对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一案作出终审刑事裁定,驳回高天虎上诉,维持原判。

高天虎诬告陷害一案,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4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高天虎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高捏造女儿奸杀

襄樊中院审理查明,公安机关认定高莺莺坠楼自杀身亡依据充分。

上诉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未查明高天虎是何时、何地、以何手段把精液留在其女儿内裤上的事实。经查,虽然上诉高天虎不供述此节事实,但相关证人证言及高天虎的供述均证实送检内裤一直由高天虎夫妇保管,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检测到的内裤上脱落细胞及精子DNA分型均与作为比照物的高天虎口腔试纸的DNA分型一致,未检出女性DNA,结合精液这一物质取得的特殊性,足以认定是高天虎将其精液留在其女高莺莺内裤上。

关于辩护人提出王淑军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赌博罪,并非无辜之人,以及高天虎主观上不“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即便检举失实,亦系错告,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上诉高天虎如对高莺莺死亡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存有异议,应以合法手段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其却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并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获得的鉴定结论来提高控告王淑军行为的可信度,继而向有关机关领导媒体寄送告发材料,捏造王淑军派人奸杀其女高莺莺的事实,明显有在未掌握王淑军犯罪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通过伪造证据、捏造事实使王淑军受刑事追究的意图。

高遭家庭不幸从轻处罚

襄樊中院认为,上诉高天虎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奸杀其女高莺莺的事实,并采取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的手段伪造证据,向有关机关告发,引起公安机关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名誉权,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原判鉴于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莺莺坠楼自杀死亡已是家庭不幸,故对高天虎酌情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据此,作出前述裁定。(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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