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条件
核心提示:股东权是股东与公司间的一种总括性法律关系,它源于股东对公司资本的参与。只要投资人取得了对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就取得了股东资格。某项具体股东权利之放弃或不能行使并不影响股东权的存在。
新闻背景
2006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的几位股东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而“同室操戈”。一位陈姓股东和一位周姓股东的哥哥纠集多人威胁另一位股东高银福,强迫其交出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直至警方介入才制止事态恶性发展。高银福称,其通过出资和接受其他股东的股权转让已经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并经股东会授权一直在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只是因故没有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而已,对方的强迫行为是违法的;但对方认为,高银福没有办理相关工商登记,就不是法定股东,不能享有股东权利,他和其他股东之间只是一种投资关系。(见《中华工商时报》2007年4月26日)



李显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黎 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谷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常 杰 天津市检察院驻保税区检察室主任 庞红兵 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主持人:发生在内蒙古乌海市的这起股东“同室操戈”案,绝非个案,它表明“江湖行为”仍然是公司治理中的一个潜规则。认真剖析本案反映的普遍性问题,对于我们正确处理公司内部的股权纠纷,防止其由民事案件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清除公司治理中的江湖色彩,具有积极意义。本案的问题是,股东名称的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究竟有无影响,有何影响。在此,首先请各位专家谈谈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途径和条件是什么,股东资格和股东权利有何区别?
李显冬: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途径主要有:(1)投资人参与公司设立,认购公司出资;(2)投资人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3)因转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其中前两种方式被称为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第三种方式被称为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在原始取得的情况下,只要出资人认缴了对公司的出资额,即可以取得股东资格;在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则上说,只要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并将公司的股东名册予以变更,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即发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