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广州电视台向华尘支付诉讼合理费用3000元
新快报讯(记者曹晶晶实习生方丽敏)正在热播的电视短剧《广州人家》中的人物形象“乐叔”和“虾仔”深受观众喜爱。漫画家华尘称其为《乐叔和虾仔》的唯一作者,将广州电视台告上法庭。昨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承认华尘的著作权,判广州电视台向其支付诉讼合理费用3000元。
华尘:侵权应停播《广州人家》
2006年,华尘将广州电视台告上法庭,称自己是漫画《乐叔和虾仔》的唯一作者,广州电视台侵犯其享有的名称权和人物形象权。越秀区法院审理该案后,追加黎耀西为该案的共同原告(由于黎耀西已去世,他的继承人代为原告)。
庭上华尘诉称,虽然《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署名是三人,但他才是该作品的唯一作者。他当庭出示1980年创作《乐叔和虾仔》的原稿草图、原稿忆图和1986年的获奖奖状等证据。华尘认为,广州电视台未征得他的同意,便使用了《乐叔和虾仔》的名称,在电视剧《广州人家》中使用了“乐叔”和“虾仔”的人物形象,侵犯了他享有《乐叔和虾仔》作品的名称权和人物形象权。他要求广州电视台立即停止拍摄和播放《广州人家》,并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1万元。
广州电视台:拍摄前已取得出版社授权
但广州电视台辩称,华尘提供的证据没法证明他依法享有漫画《乐叔和虾仔》的完整著作权,他无权单独提起诉讼;《广州人家》仅是参考和借鉴漫画人物的部分特点,不涉及华尘享有权利的作品内容,且在拍摄前已取得原漫画著作人岭南美术出版社授权,并依法取得电视人物设计的著作权。
另一作者:同意广州电视台拍摄使用
该案的共同原告黎耀西的继承人则认为,黎耀西是《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的权利人。他们同意广州电视台使用《乐叔和虾仔》的名称和“乐叔”、“虾仔”人物形象拍摄、播放电视短剧《广州人家》。
判决:著作权属黎耀西和华尘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华尘主张的《乐叔和虾仔》名称权和“乐叔”、“虾仔”人物形象权的权属问题;《广州人家》是否侵犯华尘的名称权和人物形象权。
越秀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是否保护作品的名称权无明确规定,且就“乐叔与虾仔”五字而言,并不具备一部完整作品应当具备的要素和属性,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乐叔”和“虾仔”是《乐叔和虾仔》首期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华尘接受广东岭南出版社邀请创作,经黎耀西修改发表的,当时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因此该人物形象著作权属于署名者即黎耀西和华尘共同享有;经当庭播放《广州人家》,剧中的人物形象“乐叔”和“虾仔”与华尘主张的人物形象基本相似;“乐叔”和“虾仔”的人物形象著作权属于黎耀西和华尘,鉴于黎耀西的继承人庭上明确表示许可广州电视台使用该人物形象,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华尘没有正当理由阻止他方行使权利。
法院最终判决广州电视台向华尘支付诉讼合理费用3000元,驳回华尘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图:羊城百姓对“乐叔”和“虾仔”的形象早已耳熟能详。图为昨日华尘接到判决后即兴所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