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楼广告“落空” 业主告开发商
2007年5月16日 14:26:24 源自:新快报 〖
承诺可入读省重点学校,入读却需缴纳2.6万元捐资助学金

新快报讯(记者余亚莲实习生黄丽)卖楼时,开发商打出广告“购房可入读省重点小学”,入住后业主们才发现,如果没有广州户口,即使买了房、交了教育配套资金,还要缴纳2.6万元的捐资助学金,孩子才能入读公办学校。白云区畔山花园的业主任小姐遂将开发商告上法院,要求其履行广告承诺。昨日,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广告能否视为合同?

任小姐认为,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宣称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对任小姐一家作出购房决定以及对商品房的价格均产生巨大影响,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属于必须履行的合同内容。

开发商广州圣地则认为,“我们只说可入读,没说可以免赞助费。哪有小孩读书要赞助费却来找开发商的?”

2007年1月8日,白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京溪小学并不属于被告开发规划范围内的学校,因此该广告不能视为合同要约。另外,广告内容为“可入读”,而非“无条件入读”,因此不能认为该广告对任小姐构成欺骗。任小姐一审败诉。

“可入读”该如何理解?

任小姐不服,遂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昨日的二审中,任小姐的代理律师周玉忠坚持认为“购房可入读京溪小学”是合同要约,属于必须履行的。如果“缴纳大笔赞助费可以入读京溪小学”就能理解为“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的话,那么开发商的广告甚至可以更改为“购房可入读英国贵族学校”,至于业主需缴纳多少赞助费、花上多少冤枉钱就不用管啦?周玉忠还提出,“购房可入读省重点京溪小学”相当于格式条款,若对此产生歧义,也应当按照有利于任小姐的解释处理。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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