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通缉”:游离于法网外的另类力量?
2007年5月16日 14:00:52 源自:新华网 〖

5月2日,温州商人林某在重庆家中的儿子被保姆偷走。当地网络媒体华龙网了解此事后,联络全国重点网站,策划了一场“全国爱心寻婴行动”。截至5日,全国已有20多家重点网站加入这一行动。每天都有网友加入“通缉”嫌疑保姆的行动,以寻找失踪的婴儿。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通缉”现象屡见不鲜。2006年2月26日,一个名为“碎玻璃渣子”的网民在网上贴出一只小猫被一女子用高跟鞋踩死的图片后,引起网民极大愤慨,一些网民发出“宇宙A级通缉令”,寻找虐杀小猫的“凶手”;同年4月13日,一男子在网上发帖,声称妻子跟网友“铜须”发生了一夜情。

一些网友出于义愤,通过各种途径查到“铜须”的身份,并将其隐私公之于众……

在网络的“江湖”里,不公和不平之事极易引起网民的广泛关注。一个行侠仗义的“网络通缉”令发出后,往往能迅速引起网民的关注,并在网络道义的激发下协助查找被“通缉”人。

与公安机关等权力机关颁发的通缉令不同,“网络通缉”大多是网民和民间机构的一种自发行为,虽借用了“通缉”的形式,却不具有法律的效用。然而,在网络力量日益强大的今天,“网络通缉”也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编织起一张法外之“网”,对现实产生了实实在在的影响。

一种可以被信任的非制度力量?

“网络通缉”,往往使一个简单事件上升为公共事件。它的力量,也因发起者的动机,以及参与网民的个人素质,而产生不同的影响。

在2006年的虐猫事件中,踩猫者被“网络通缉”后,很快被网民锁定,其个人资料被完全公布在网上,所在单位也受到责难。在网民的强大压力下,该单位停止了当事人的工作、停发工资,并责令其向公众道歉后,此事才逐渐平息下来。

然而,在这起看似网络胜利的案例中,却屡屡发生网民侮辱当事人人格,并骚扰其正常生活和工作的事情。这种非理性行为,却被后来者视为“网络通缉”的规范性动作加以运用。

“网络通缉”行为,还因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行走在法律的边缘。2005年初,北京某教育中心针对其员工高某发出“网络通缉令”。法院后以侵犯名誉权,判决该教育中心在其所属网站上发文向高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高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和公证费800元。

法律人士指出,在网络的“江湖”里,人人都可以成为这个虚拟世界的“执法者”,这种被夸大的力量正是“网络通缉”行为得以风靡的原因。然而,网民毕竟不是真正的“执法者”,没有制度性的权力,这使他们往往依赖于非理性的情绪宣泄,乃至人身攻击,以达到个人目的。

 “网络通缉”行为亟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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