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提精神赔偿律师干吗去了
2007年5月12日 9:50:00 源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
漏提精神赔偿律师干吗去了

江苏泗洪:检察官帮一受害人4名亲属维权

本报讯(记者卢志坚 通讯员沃成斌)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农民周振军等人专程赶到泗洪县检察院民行科,向检察官表示感谢:“检察官确实是真心为民办事,帮我们挽回了自己都不知道的损失!”

2004年6月20日,泗洪县出租车驾驶员张超刚驾车时不慎将农民王彩云撞伤致死。同年9月9日,王彩云的直系亲属周振军等4人,将张超刚和车辆挂靠单位泗洪县恒盛出租车有限公司(下称“恒盛公司”)告上法庭。同日,4名原告与当地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并交了600元代理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王军(化名)担任4名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庭审时王军要求被告张超刚和恒盛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丧葬费计10万余元,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恒盛公司依照判决进行了赔偿。

因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2005年8月恒盛公司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10万元。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恒盛公司保险金4.8万余元。恒盛公司对终审判决不服,于2006年6月30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终审判决并无不妥,决定不予立案;但检察官同时发现,王军作为原告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由于疏忽漏列了4名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4名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检察官建议4名原告依法请求王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赔偿。

因直接索赔无果,周振军等人于2006年10月将王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王军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赔偿周振军等4人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退回代理费100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卢志坚 沃成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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