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0月26日22时许,重庆市潼南县女子陈某在自家租住的花都区新华街某村一出租屋内,趁其女儿被害人阿俊(化名)熟睡之机,拿着菜刀爬到阿俊床上,不顾女儿的苦苦哀求,残忍割下女儿的两只耳朵,随后将耳朵扔进厕所用水冲走。
约一分钟后,陈某打电话叫在外开摩托车搭客的丈夫赖某回家,送阿俊去花都区人民医院医治。
花都区公安分局接到报警,将陈某抓获。阿俊在医院经初步治疗苏醒后,表示不愿追究其母亲陈某的责任,遂与父亲赖某一起提出对陈某取保候审,获得警方批准。
后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并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证实陈某并无精神病,作案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遂再次将陈某抓回。2007年4月20日,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陈某被控故意伤害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