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杨丽娟事件细考媒体责任与政府不作为
2007年5月11日 13:37:42 源自:南方周末 〖

看起来,杨丽娟事件过去了。接下来,我们该启动遗忘程序了吗?

大概可以肯定的是,没有人暗中期待下一个杨丽娟,没有人希望下一个跳海的人是自己的亲朋。所以不妨断言,没有人愿意轻易遗忘。

在此,我们借鉴围棋规则,尝试“复盘”。检索事件的每一个环节,结果表明,在杨丽娟事件中,我们的社会管理、社会救助体系明显缺位;而积极“补位”的媒体,却又有过度介入、不当介入的嫌疑。

我们向新闻学者发问,其实也是反躬自问。我们向社会学家发问,目的不在于揪出替罪羊,而是为了明了,我们离好的社会距离有多远。

杨丽娟事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几篇采访显然不能对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下断言。我们仍斗胆将本专题命名为“细考中国”,因为我们愿意“煞有介事”地细究,在杨丽娟事件中,哪些问题是我们本该避免的,哪些问题是本该回答的。

杨丽娟追星案,从传播伦理的视角看,算得上是当代新闻的一件“大事”。名曰“大”,是指话语狂欢的盛大;但究其本义,却与伟大、重大的旨趣之“大”无关,而与卑微、琐细的精神之“小”有关。

此一事件的病理学特征是再明显不过的:杨丽娟本人作为粉丝,心理绝非正常,她的“追求”无非是一场“偶像崇拜症”式的癔病发作。为助女追星而卖房、卖肾、跳海的杨父,是家庭教育和家庭伦理的病例;为杨丽娟追星而提供衣食住行、提供炒作舞台、惟恐其不走极端的媒体,则无疑更是社会教化的病例。

作为传播学者,我以为,那些操纵杨丽娟案的媒体记者们大多科班出身,不可能不知道职业伦理诸向度之所在:新闻记者必须向自己的良知、向受众、向媒体组织、向同业者负责,而最为重要的则是向社会负责。但是,我看不出在该事件中的新闻工作者们在向谁负责、又愿意向谁负责。

此案的一开始,接触到真相的媒体和记者如果稍具常识,就应该能够意识到:杨丽娟一家真正需要的是精神疏缓、心理救助,而不是什么“实现与偶像的团圆梦想”,更不是成为聚光灯下的媒体明星。在杨丽娟案悲剧化发展的整个过程中,媒体的自利取向和导演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

识者有言,在杨丽娟案中,事件的关键词是对道义的绑架。杨丽娟以“父爱”绑架了自己的家庭,杨家以对偶像的“崇拜”绑架了明星刘德华的公众形象,而某些媒体则以对杨家的不幸事件的策划与追逐绑架了受众的注意力。

杨丽娟案绝非孤例,举凡木子美、芙蓉姐姐……不胜枚举。大肆造星的是媒体——通过新闻,鼓励粉丝追星的是媒体——通过广告,当粉丝因此而出现非正常的偶像崇拜症状时,媒体更是越过职业立场的底线,达到了一个新的“操作”高度(也是一个更为凶险的伦理深渊):为报道对象的无理智行为提供鞍前马后的服务。

杨丽娟案作为一个事件,媒体当然有权关注、有权报道。但是问题在于:如何关注?如何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更重要的则是:为了什么目的去关注和报道?当诸多的专家意见倾向于把杨丽娟案视为精神病例之时,媒体却对此产生了更多的富有煽动性的狂热,这是正常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