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从一审法院获悉,张某是甘肃文县碧口镇某村村民,现年44岁,经常扛猎枪到村子附近的山林里打猎。2006年6月24日晚7时许,打猎归来的张某两手空空回村,在家门口附近看到村妇高某正在地里干活,就多看了几眼。不想被高某骂了几句,后两个人对骂起来,羞恼的张某便举起猎枪射杀高某后弃枪逃跑,后来高某由于伤势过重死亡,张某在逃跑3天后被文县警方抓获。
该案于2007年1月26日在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死者家属提出了8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村民及死者家人提供的证言表明,张某是单身,平时就对死者常有不轨行为,均遭到高某的拒绝,为此,张某多次扬言要收拾高某,因此制造的这次血案是其蓄谋已久的想法。但被告张某则认为,当时他只是想吓唬一下高某,并无杀人之意,没料到猎枪走火误杀了人。法院一审认为,张某调戏被害人遭到拒绝便心存报复,持枪杀人。法院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赔偿受害人8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向甘肃省高院提起上诉,据悉,该案二审将在5月20日开庭。 作者:宋芳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