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食品安全条例:未召回违规食品可罚30万
2007年12月1日 13:57:45 源自:新华网 〖
新华网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程义峰)记者30日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上获悉,食品生产者未按要求召回食品的,由责令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食品,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这一规定来源于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北京食品安全条例》。这一地方法规共有67条,分为总则、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食品安全风险预防和控制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部分。

北京食品安全条例》对基层组织的职责、行业协会的作用、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规范、检测费用、对违法行为的举报等内容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比如要求“禁止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市场内的食品加工销售点和单位食堂存放、使用亚硝酸盐”,“不得在依法核定的场所外销售畜禽及其产品”等。

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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